承德新闻网10月10日讯 河北省政府新近发布的《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最低温度、收费等市民关心的诸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供需双方操作和监督。
卧室、客厅、卫生间不低于18℃
《办法》规定,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客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办法》要求,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不实行计量收费的,
用户可以缴纳85%热费
《办法》指出,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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