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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配上“身份证”为百姓添把“安全锁”

2014-01-07 11:37:54 来源:和合承德网

    加紧“紧箍咒” 相关单位或将最高处罚200万

    周之平科长介绍,“近些年来,其他一些地方通过媒体曝光的电梯关人、‘咬人’事故频发,而制造厂家、维保企业、物业公司等经常是互相推卸责任,‘踢皮球’就是因为电梯发生事故后,相关责任人违法成本太低,无法戳到‘痛处’,导致这种现象的发生,这部法律为此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据悉,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出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将被没收电梯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电梯,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外,最高处以200万元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了民事优先的原则,电梯等特种设备在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上缴处罚金与赔偿百姓伤亡时,面对资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时候,新法规定责任单位要首先考虑老百姓,先行赔付消费者。

【责任编辑:孙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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