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用人单位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搞个体经营3年内享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按相关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按定额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记者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