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欠薪入罪”门槛确定

来源:承德晚报  2015-01-16 16:30:48  责任编辑:孙明霞

     “欠薪入罪”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来说一直是把悬在头上的利剑,但《刑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中“数额较大”的笼统规定让不少欠薪者心存侥幸。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欠薪入罪” 的数额门槛进行了明确,明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据悉,根据《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调查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权限的,对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的,对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要求结案时间短、案情复杂的,以及对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调查的等五种情况,应立即提请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对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进行调查,依法控制行为人。

    针对建筑施工领域因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劳动用工发生欠薪问题多、以往处理依据不够明晰的问题,《通知》特别明确了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即发包方)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即承包方)的,执法文书可以下达给承包方,同时责令发包方督促承包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记者李嘉,通讯员东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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