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霸王条款”
由于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客户服务功能或增值服务项目不能使用的,运营商应尽快恢复,但不承担责任。
【工商点评】根据《电信条例》第36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技术故障属于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原因之一,且应完全归责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由此导致客户服务功能或增值服务项目不能使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至少应承担告知消费者、报告主管部门、减免中断期间资费三项义务;未及时告知消费者的,还应承担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因欠费等原因被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工商点评】首先,根据消费者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消费合同,消费者有义务支付费用,运营商有义务提供服务。因客户欠费等原因予以停机处理时,运营商已经停止了其所提供的服务,运营商固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消费者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其所提供的服务既已停止,则其收取每月基本月租费就失去了合理依据,再收取基本月租费属于不当得利。其次,根据《电信条例》第36条的规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如网络扩容等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至少应承担告知消费者、报告主管部门、减免中断期间资费三项义务;未及时告知消费者的,还应承担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