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切实解决环保工作职责不清、权责交叉等问题
6月1日,承德市正式印发《承德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共6章、22条,将切实解决承德市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职责不清、权责交叉等问题,确保全市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暂行规定》的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划分原则;提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的负责人对环保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提出了“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监管原则。
该规定明确了党委、政府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承担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监督管理、财政投入、宣传引导、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8项责任;明确了职能部门要将环境保护工作与本部门具体业务工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同时,具体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主要承担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加大环保投入、达标排放等职责。
按照该规定,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工作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公安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要求的、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追究,将分别明确在不同情形下,对主要领导、相关直接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采取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等不同追究措施。(记者关鹏玉,通讯员王思力、苑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