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6-12-16 10:43:11 来源:承德政府网 责任编辑:张云
记者于日前获悉,自2017年1月1日起,承德市将从多个方面确保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别规定适用各类用人单位。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等多项条款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记者于日前获悉,自2017年1月1日起,承德市将从多个方面确保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别规定适用各类用人单位。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 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鼓励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怀孕和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设施。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妇女节逢工作日的,女职工放假半天。(记者马思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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