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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公证处为现场监督类公证提供法律支撑

2017-12-15 11:43:41 来源:承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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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具有涉众竞争性的活动,是否符合按着预定的规则进行,活动所获结果是否符合预定规则予以证明的活动。2006 年7 月1 日起实行的《公证程序规则》第52 条正式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公证事项明确归类为“现场监督公证”。公证机构办理招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按着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之日起生效。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如:市公证处受市委组织部委托,连续13 年对组织部选调优秀大学生面试进行现场监督,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虽然历年所派公证人员和被面试的对象不同,但规则越来越缜密、完善,从未出现过任何纰漏。对每次面试中的抽签、答题、评分、打分、宣布分数整个过程进行了公正、公平、透明的现场监督。使参选者心服、口服,面试结果真实有效。为历年的组织部门的优秀大学生选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周桂玲)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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