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新闻>>承德科教文卫

关于孩子出事故的责任认定

2018-05-31 16:19:46 来源:承德日报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关于孩子出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名儿童独自在高墙上行走

“六一”儿童节前夕,记者到法院、交警等部门进行采访,受访者表示,儿童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有的因为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被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有一些来自商场、学校等场所的意外事故发生。提醒市民,孩子遭遇危险不一定来自外部,家长的监护疏失也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幼童跑步被绊发生意外骨折

4 岁的小明在奶奶带领下到某幼儿园上学。此时,幼儿园其他孩子已开始课间跑步,每班有两名老师在场管理。小明插入队伍跑了一会儿后,被前面一名跑步偏离队伍的小朋友绊倒,造成左手腕骨折,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全部医疗费用均由该幼儿园承担。一年后,小明家人以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教师没有监护好为由向幼儿园索要后期治疗、精神损失费等,被幼儿园拒绝。小明家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8 万元。后经法官调解,学校给予小明经济补偿2万元。

点评:本案中,小明发生意外系跑步偏离队伍的另一名小朋友引起,幼儿园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过错,并且幼儿园在事发后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救治,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幼儿园出于道义给予小明适当补偿,双方自愿,法院予以支持。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家长应避免过度维权。

校园伤害事故一般分为两种:意外事故和伤害事故。《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情形,如果是由于学生自身的原因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教育、 管理和保护职责、 学校行为没有不当的,学校则不承担责任。

学校是否担责、具体承担多少责任主要取决于以下要件:学校是否履行法律法规和上述条例规定的职责;学校教职员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存在擅自离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等。与此同时,学校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呈正比。

此外,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并不存在“将监护权转移给学校”的说法,学校只承担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过错责任;家长在维护自己孩子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做到宽容和体谅,让孩子学会宽容,也能帮孩子赢得友好的成长环境。因此,家长也应当尽量避免“安全过敏症”和过度维权。

责任认定难以说清调解员化解矛盾

2018年1 月的某天,11 岁的小高和9 岁的小黄在小区滑梯玩耍,小黄不慎发生意外,从滑梯掉下,磕掉半颗门牙。经医生检查,脱落的门牙,只能等小黄成年后,再进行种植手术,18 岁以前,保护好牙根。

牙根护理,必然产生一笔费用。对于这笔无法报销的费用, 小黄父母提出,要求小高的家长承担一半。由于是孩童间的玩耍导致受伤, 加上现场没有监控录像等可以反映事发经过的直接证据, 纠纷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对事情发生的经过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 小黄的父母还特意咨询了律师, 考虑到事件取证困难,还是建议他们通过调节的渠道。

最终,在调解员反复工作之下,双方孩子家长达成了调解协议,以小高父母赔偿1000 元化解了这一矛盾。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两儿童共同玩耍, 其中一名儿童的行为致另一名儿童受伤,过错方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小孩玩耍出事故责任三七分

家住开发区的阿强和小茗在一排平房前面的菜地玩耍。其间,阿强从约一米高的平台上跳下菜地,小茗见状也跟着跳了下去,结果踩中了阿强的左腿,造成阿强的左股骨骨折。阿强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15 天,基本痊愈后出院。在治疗期间,阿强的父母花去了8885.2 元医疗费等。

事故发生后, 阿强的父母和小茗的父母曾多次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阿强的父母将双方对话录音下来,对话中,小茗的父母承认,这是一个意外事故,而不是故意,待保险理赔后再分担责任等等。在此期间,小茗的父母曾去医院看望过阿强,并支付了1000 元医疗费。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 阿强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茗及其父母赔偿阿强的人身损害的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共计1.45 万元。

法院经查明,阿强的母亲从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理赔款共4047.47 元。

点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受伤及开支的医疗费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原告受伤由谁造成不是很清楚。 但原告方提交的录音等证据经过举证、 质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原告方的举证足以证实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 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点评:小茗、阿强均为学龄前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在一起玩耍时,双方的父母都不在其身边看管,也没有对其子女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进行劝诫或提醒,导致了原告左腿受伤事故的发生。双方监护人均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被告方的过错较大,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从本案的起因、双方过错程度,以及伤害后果等因素考虑,原告、被告双方按照3∶7 来承担民事责任较为合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8885.2 元的70%,即6219.64 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 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 元外,尚需赔偿6219.64 元。

记者手记:到底谁之责?

记者前不久看到一则国外的新闻,一个年轻人因为捡手机而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外国小伙是成年人,他的意外可能与自己跨越了安全区域有关,也可能与商场存在某些区域管理漏洞有关。但首先,他是一个成年人,他对危险的行为应该有认知,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还有一则国内的,一个老人抱着孩子在自动扶梯上因为脱手,几个月的婴儿直接坠落扶梯,导致死亡。老人年纪大了,体力和力气不够,又要推购物车,又要抱孩子,本来就存在危险因素。

这些年,孩子因为没有家长看护,走失,遇意外车祸的事件并不少见。

一句“没有时间,没有精力,不是故意的”,难道就是放任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无辜面临险境的理由?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因为没有做好准备而暂时不要孩子的家庭也许才是最负责的。

人类虽然大脑是所有生物中最聪明的,但是从出生到有完全的自理能力,这个过程却是最长的,所以,在这期间作为监护人的责任也是很大的。

没有哪个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失去孩子没有一个父母会不痛心不崩溃,所以我们不应该再用恶毒的言语去苛责他们。

不要以一个看客的心理去面对这件事,这是一个血的教训,我们不应该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但也不要因为同情而一味的找理由辩白。

停止指责,寻找原因,防止同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才是我们应该做的。(记者何山柏 通讯员卢荻、陈志琨)

责任编辑:李瑾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相关新闻

电子报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