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10 日,兴隆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兴隆县地方道路管理站及原任站长赵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该案为承德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办理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承德市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人员及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等100 余人到场观摩庭审。
本案由兴隆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兴隆县检察院于6月8 日向兴隆县法院提起公诉。兴隆县法院于同日受理此案。
庭审现场,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兴隆县地方道路管理站受贿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某某的主体身份、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次分别进行调查。主审法官张亚琦合理掌控庭审节奏,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庭审过程规范高效、张弛有度。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近年来,兴隆县法院主动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细化和规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不断加强与县检察院、县监察委的协调配合。兴隆县法院成功开庭审理监察委承办的“第一案”,开创了承德市初步构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间配合衔接机制的先河,为今后探索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该案将择期宣判。(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