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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17人受到法律制裁

2018-08-29 11:34:04 来源:承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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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承德中院组织承德县法院、平泉市法院、兴隆县法院对3 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刘某等6 人赌博、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刘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纠集在一起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索取高利贷对借款人仇某实施殴打、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具有明显的恶势力犯罪特征。根据6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从作用、悔罪认罪及赔偿谅解情况,承德县法院对6 名被告人依法进行了判处,并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拾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柒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被告人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安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程金某等2 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被告人程金某与被告人程志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各自纠集8 人持械斗殴,致周某受伤。平泉市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程金某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且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程志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马某某、赵某等人寻衅滋事、窝藏案。被告人马某某等7 人以马某某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赵某、孟某某2 人明知马某某等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涉嫌窝藏罪。经依法审理,兴隆县法院以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以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以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以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以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以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赵某、孟某某二人犯窝藏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承德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承德市法院将扫黑除恶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亮明态度,坚定信心,强化保障,凝聚承德市法院力量,坚持兵团作战,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让人民群众带着满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王立全)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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