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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办法(试行)发布

2018-12-03 14:44:19 来源:承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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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承德办事一次成”改革取得实效,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一次性告知

第一条审批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要素齐全的服务指南、示范文本、标准化流程,多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审批职能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时,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材料并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条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条审批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将审批信息、结果文本进行公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按规定出具书面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限时办结

第五条审批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开各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第六条审批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起始的日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从起始后的次日起算,即从第二个工作日的零点开始起算。

第七条各审批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方案编制、专业技术评审、专家论证、公告、公示、听证、挂牌、方案论证、现场踏勘、审批材料反馈修改、需报上级审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整改不达标事项、依法缴纳各项税费等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三章容缺受理

第八条审批职能部门按照“宽进严出、诚实守信、限时补正”的原则,建立实施容缺受理审批机制,推行并联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九条审批职能部门细致梳理审批要件,确定核心、非核心要件清单。非核心要件原则包括:

(一)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相关证明,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内部人员资格证书及内部配套管理的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同一审批职能部门的不同审批阶段,前阶段审批时已提交过的申请材料。

(四)多个审批职能部门依次进行审批的,在申请后一阶段审批时,需提交的前一阶段审批结果。

(五)由多个审批职能部门依次进行审批,申请审批需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前一审批结果已提交的情况下,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容缺。

(六)不影响审批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条对非核心要件实行容缺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审批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报送的核心要件齐全,缺少的非核心要件,申请人自愿与审批职能部门签订《限时补正承诺书》的,承诺书涉及的要件视作已经提交,进入容缺受理环节,审批职能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审批职能部门容缺受理后,对报送材料按程序进行审核,需要修改的,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报送的核心要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审批职能部门出具容缺受理意见。

(四)申请人持已获得的容缺受理意见办理其他审批事项时,容缺受理意见涉及的要件视为已经提交,自愿与有关审批职能部门签订此环节《限时补正承诺书》。审批职能部门出具此环节容缺受理意见,以此类推。

(五)申请人按照约定时限履行承诺,补正符合要求的要件后,审批职能部门对补正的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为申请人换发正式批文或证照。

(六)申请人持正式批文或证照到其他实行容缺受理的审批职能部门换取正式批文或证照,以此类推。

(七)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限内补正符合要求的要件,或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仍未达到法定标准和条件的,此环节签订的《限时补正承诺书》、取得的容缺受理意见,以及凭此环节容缺受理意见签订的其他《限时补正承诺书》、取得的其他容缺受理意见作废,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领办代办

第十一条服务范围。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单位意愿,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事项的领办、代办。

第十二条实施机构。市行政审批局办事大厅设立领办代办服务处,负责全程无偿领办、代办审批业务。各审批职能部门办事窗口和市行政审批局相关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窗口”)直接承担领办代办服务处转交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领办程序。项目建设单位现场向领办代办服务处提出领办申请,领办代办服务处向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审批流程,并引领项目建设单位到承办窗口咨询、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代办程序。

(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基础材料,领办代办服务处审查具备代办条件的,双方协商签订《代办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确定代办服务内容,移交项目基础材料,双方签字(盖章)后,由领办代办服务处实施代办程序。

(二)承办。领办代办服务处与承办窗口对接,由承办窗口负责具体审批业务。根据审批工作需要,领办代办服务处可以协调相关承办窗口进行集中会商、联合勘验、容缺受理。

(三)移交。代办完成或出现因不可抗力、虚假申报、前置要件(材料)无法补正、违法违规操作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领办代办服务处终止代办服务并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将代办材料移交项目建设单位,签署资料移交书。

(四)归档。代办工作结束后,领办带办服务处做好归档立卷工作,以待日后备查。

第五章全程在线

第十五条研发“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审批信息互联互通渠道。审批职能部门依托承德市行政审批系统进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开展在线审批服务和绩效监督。

第十六条审批职能部门业务专网未与承德市行政审批系统对接的,审批职能部门同步将数据信息录入承德市行政审批系统要件库。凡是通过要件库可以获得的资料,一律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通过承德市行政审批绩效系统对审批工作全程监督、超时预警,对临近承诺时限未办结的事项亮黄灯,对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事项亮红灯,实现行政审批工作痕迹可查、责任可追。

第十八条强化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审管互动”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监管部门及时将监管信息通过网络反馈给审批部门,实现审批与监管无缝对接。

第六章重大事项会商

第十九条确定议程

(一)重大会商事项由市政府确定,具体包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且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

(二)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踏勘。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水源地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的拟建设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会商具体安排,以及项目基础材料告知相关审批职能部门,组织召开重大事项会商会议。

第二十条组织会商

(一)会商会议由市政府领导或主管秘书长主持,参加会商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并出具明确、具体、全面的书面审查意见,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二)当场不能出具意见的,相关部门要在会商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形成纪要

(一)经会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市行政审批局起草会商纪要,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选址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相关部门。

(二)市行政审批局根据会商纪要,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项目单位凭此函办理项目开工建设前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章联合勘验

第二十二条审批职能部门明确本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勘验的负责科室和人员,建立联系人制度和信息互通机制。

第二十三条联合勘验程序

(一)审批职能部门向联合勘验部门发出《商请联合勘验函》,对联合勘验的人员数量、专业技术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二)联合勘验部门收到《商请联合勘验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主管领导、对接科室和勘验人员,书面向审批职能部门反馈。

(三)审批职能部门收到反馈意见后,与联合勘验部门商定勘验时间、行程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联合勘验部门。实施联合勘验时间不得超过《商请联合勘验函》发出后7个工作日。

(四)参加联合勘验部门要现场出具勘验意见,并履行相关勘验手续(包括发表意见、签字等)。现场不能出具的,应在勘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现场勘验意见。

(五)现场勘验后需要召开会议研究的,在勘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审批职能部门组织召开联合勘验会议,根据会议情况出具联合勘验会议纪要。

(六)需要进行二次勘验的,二次勘验相关事项由初次联合勘验人员共同商定,不再重新发出《商请联合勘验函》。二次勘验要在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联合勘验实行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许制。联合勘验部门未按要求指派人员参加联合勘验,以及指派人员参加但不履行相关手续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联合勘验实行全过程记录,勘验车辆由审批职能部门统一负责调配,期间产生的差旅、补助等费用由联合勘验人员所在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批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联合勘验制度,对涉及本部门不同科室(所站)勘验事项,要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实行联合勘验,缩短审批时限,降低项目单位审批成本。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审批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主动适应新的审批机制,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具体操作细则。除投资建设项目外,其他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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