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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 7类情形将被追责

2020-01-08 10:13:0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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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记者从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近日,承德市印发了《承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适用的追责对象和范围、追责情形、责任追究主要方式等内容。根据《办法》,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职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范围为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所属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及工作人员;国有(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

《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的情形分为7类:针对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成员贯彻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力、违规决策、不担当和不作为等17个方面情形;针对市、县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违法违规审批、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等25个方面情形,有以上情形的,在追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及工作人员也追究相应责任;针对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执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不作为、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等6个方面情形;针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限制、干扰执法工作、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建设项目等6个方面情形;针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针对在执纪、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隐瞒事实等方面情形;规定了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启动责任追究的6个情形。

据介绍,《办法》规定的追责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如果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办法》在责任追究原则中还增加了“宽严相济、容纠并举”,并增加了容错纠错机制的具体章节内容;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中增加“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积极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内容。(记者王晓丹 通讯员刘力萍)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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