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中心获悉,市社保局已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对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目前,市本级调整工作已全部完成,各县区也正在抓紧调整。
此次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00—260元,即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调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员每月生活护理费,分别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新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关鹏玉,通讯员韩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