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2月2日,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杨树岭分局工作人员李瑞清驾驶单位公车办理私事。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给予李瑞清党内警告处分,对杨树岭分局局长王景来进行约谈。
2.2016年3月6日,滦平县博物馆办公室主任靳文吉私自驾驶单位公车办私事。滦平县纪委给予靳文吉党内警告处分,对主管领导县博物馆馆长张艳萍进行约谈。
3.2016年3月25日,丰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玥昕使用单位公车办私事。丰宁县纪委给予刘玥昕党内警告处分,对主管公车副检察长赵景禄进行约谈。
4.2016年3月28日,营子区自来水公司职工高绍军驾驶单位公车办私事。营子区纪委给予高绍军党内警告处分,对负责车辆管理的办公室主任韩守臣进行约谈。
5.2016年3月29日,高新区安全监管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大队队长王燕峰驾驶单位公车办私事。高新区党工委给予王燕峰党内警告处分,对分管副局长张爱民进行约谈。
6.2013年12月30日,经双滦区偏桥子镇政府镇长刘瑞明同意,双滦区偏桥子镇政府违规购买土特产。双滦区监察局给予刘瑞明行政警告处分。
7.2015年端午节,围场县宝元栈乡卫生院违规给单位8名职工发放补助。围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给予宝元栈乡卫生院院长李桂明党内警告处分。
8.隆化县司法局专职司机侯宏伟利用保管使用单位公务油卡购买香烟等商品,用于个人消费。隆化县司法局给予侯宏伟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购买香烟等费用。
9.2012年10月11日,经宽城县峪耳崖镇龙凤沟里村党支部书记张卫、村主任王小永同意,时任村支委兼村委会计刘玉满从龙泽矿业公司支取管理费20000元,未纳入村集体账簿管理,账外用于支付个人工资;2013年“七一”期间,龙凤沟里村违规向党员发放纪念品合款2988元,其中向龙泽矿业有限公司摊派资金1500元。宽城县纪委分别给予张卫、王小永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玉满党内警告处分。
10.兴隆县青松岭中心卫生院院长李春生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兴隆县纪委给予李春生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