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限行范围。
平泉市建成区内所有道路,不含国省道。
三、限行内容。
2018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单日单号通行、双日双号通行,车牌号尾号是字母的为双号,包括外地号牌。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运钞车、公交车、出租车、班线客车。
(二)按规定取得常规禁行区域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四)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
(五)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五、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执行相应的限行措施。
六、自2018年12月18日起凡没按照限行规定的车辆上路行驶,介时将启动监控抓拍系统和民警现场处罚相结合等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惩罚。
平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