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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来源:承德日报  2015-03-09 09:17:46  责任编辑:孙明霞

   日前,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对“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消费”等多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违法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办法》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了规范。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网络商家接到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后,15天内必须办理退货手续,并在退货后的15天内返还货款。

    《办法》还规定,消费者受保护的个人信息含有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能收集、使用以及向他人泄露、出售或提供其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后,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由工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

    《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记者关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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